案情简介:
2009年3月,王先生同张女士签订了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》,王先生以200万元购买张女士位于海淀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。鉴于涉诉房屋属于期房,合同签订时张女士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证,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王先生先支付一半的购房款,待张女士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,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,过户当天王先生将尾款一次性支付给张女士。2011年初张女士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,但由于国家出台了限购令,王先生属于外来入京人员不具备购买条件,双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。至2011年涉诉房屋已升值过半,张女士为达到收回房屋的目的,以王先生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,且不支付剩余房款,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,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,请求法院解除双方所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
被告王先生辩称签订买卖合同时限购令尚未出台,现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,且已经实际居住使用房屋,并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律师案情分析:
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。王先生在限购令出台前即与张女士签订购房合同,且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。虽因限购问题无法办理过户,但王先生本身并无过错。张女士出售房屋目的是获得售房款,现周先生当庭表示可以一次性提前付清剩余房款,对张女士并无损害,其签订合同目的基本可以实现。如解除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会导致王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利益明显失衡,故张女士请求法院解除合同,不应获得支持。
审判结果:
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,驳回原告张女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