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10月,李某将未办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3万元价格卖于贾某,贾某付款并居住1年后回老家生活,该房由李某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用。2004年6月,李某与程某签约,将该房屋以8万元价格售予程某,现程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,并办理过户。
争议焦点:1、两份合同的效力;2、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?
律师案情分析:1、合同效力,涉案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均合法有效。李某虽将诉争房屋转让贾某,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,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。裁判结果: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,并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,贾某与李某签约的时间以及付款时间均在程某之前,故争议房屋所有权应属贾某所有,李某有协助贾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,程某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不予成立,法院判决驳回。